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李克強總理近日簽署國務院令第726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簡稱《決定》),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城市供水條例》的部分條款的修改也在其中,新修改的《城市供水條例》自3月27日施行。
在《決定》的附件1中,刪去了《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的內容。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