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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0-05-09
信息來源:檢驗檢測交流平臺
訪問次數: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國家標準計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由361(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改水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安全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復旦大學?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無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督所?湖南省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所?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地質調查局?華中科技大學?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基礎信息

制修訂

修訂

項目周期

12個月

申報日期

2020-02-19

公示開始日期

2020-04-27

公示截止日期

2020-05-26

國際標準分類號

13.060

歸口單位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執行單位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主管部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起草單位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改水中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復旦大學

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無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所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華中科技大學

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安全所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督所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

中國地質調查局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目的意義

安全的飲用水是人健康的最基本保障,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資源。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以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為出發點,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相關的各種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發布的法定衛生標準。

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于200612月由原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自20077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有10年。

該標準在1985年標準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參考了當時的世界衛生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的水質標準修訂而成,基本實現了與國際飲用水水質標準接軌。

標準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水環境和飲用水衛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水質情況;在凈水處理工藝、污染物風險評估以及水質檢測技術等方面都有了改進和新進展。

2006年以來,國際上如世界衛生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飲用水標準均進行了多次更新和修訂。

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業界人士不斷呼吁,我國應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提上日程。

2013年以來,為全面掌握《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實施情況,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開展了對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實施情況的追蹤評估工作;持續開展城鄉飲用水水質監測工作,并在全國各大流域開展水體中潛在污染物的風險監測與研究,動態了解我國水質變化情況,為標準修訂指標篩選、風險評估等工作積累了大量的數據。

此外,各部門、國內相關科研機構、院校也開展了大量的基礎性研究。

在前期已有工作基礎上,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多次組織對標準修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研究、論證,各方一致認為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修訂,現時機成熟。

經組織專題會議研究,并與相關部委初步溝通,決定啟動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

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

(一)新增乙草胺、高氯酸鹽、2-甲基異莰醇、土臭素等4項指標指標的新增應滿足:在毒理學或人群健康效應方面有充分研究成果;在我國飲用水中普遍存在,通過飲用水途徑暴露的貢獻率較高,濃度水平可能帶來健康風險或對水質造成明顯影響;具有可行和可接受的水處理技術或控制辦法;具有成熟的水質檢測方法。新增乙草胺的依據:研究表明,乙草胺具有明顯的環境激素效應,能夠造成動物和人的蛋白質、DNA損傷,脂質過氧化,對低等脊椎動物、浮游生物、中小型環節動物表現出較強的急性毒性;乙草胺作為一種新型除草劑,近年在我國使用量逐漸上升;研究表明,在我國飲用水中有較高的檢出率;有成熟、可靠的檢測方法。新增高氯酸鹽的依據:研究表明,高氯酸鹽與甲狀腺疾病有相關性;WHO導則第四版第一次增補版中增加了飲用水中高氯酸鹽的限值,為0.07mg/L高氯酸鹽是火藥、煙花的主要原料,我國部分地區飲用水中存在高暴露情況;有成熟、可靠的檢測方法。新增2-甲基異莰醇及土臭素兩指標的依據:兩指標都為原標準資料附錄中規定指標;藻污染暴發可導致2-甲基異莰醇及土臭素的產生;兩指標嗅味閾值低(10 ng/L),超過限值可導致飲用水產生令人極為敏感的臭味;我國湖泊、水庫等在藻類繁殖季節部分水體中2-甲基異莰醇及土臭素濃度超過10 ng/L具有成熟、可靠的檢測方法。

(二)刪除耐熱大腸菌群、溶解性總固體、三氯乙醛、硫化物、六六六(總量)、對硫磷、甲基對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氯化氰等14項指標指標的刪除應至少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之一:在我國飲用水近年的檢測/監測中未檢出或未超標;已在我國禁用五年以上的化學物質;通過飲用水對人體健康影響相對貢獻率小于1%的指標;具有可替代性的指標。

(三)修改耗氧量、臭和味、氨氮3項指標名稱指標名稱的修改應至少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之一:指標名稱與現實情況存在矛盾;指標名稱的表述不夠明確。據此將耗氧量名稱改為了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臭和味名稱改為了嗅和味,氨氮名稱改為氨(以N計)。

(四)調整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渾濁度、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游離氯、氯乙烯、三氯乙烯、樂果等8項指標限值調整限值的指標應至少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之一:污染物健康效應有新研究成果的指標;有助于提升飲用水安全水平的指標。氟化物原限值為1.0mg/L,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為1.2mg/L,現統一調整為1.5mg/L,限值調整依據:WHO建議將兒童氟斑牙患病率超過30%確認為公共衛生問題,我國地方性氟中毒病區控制標準中也將8~12歲兒童氟斑牙患病率為30%作為是否達到控制標準的依據;現有流調表明,我國水氟含量≤1.5mg/L時人群總體氟斑牙患病率為27.85%,中、重度氟斑牙患病率合計為2.02%,滿足30%的要求。硝酸鹽(以N計)取消了對地下水源可放寬的過渡性要求,調整依據:兒童為敏感人群,長期超標攝入硝酸鹽可能導致兒童出現藍氏嬰兒癥;離子交換、電滲析或反滲透法等水處理工藝可達到有效去除硝酸鹽的目的,條件允許時也可采用水源勾兌的方法。渾濁度調整為1NTU,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與凈水技術限制時,暫按3NTU執行得要求。限值調整依據:渾濁度在某種程度上與微生物有一定相關性;WHO指出為了確保消毒效果,渾濁度最好控制在1NTU?以下;現階段我國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與凈水技術限制,暫時無法達到限值1NTU的要求。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取消了原來當原水耗氧量>6mg/L時可放寬至5mg/L的過渡性要求,調整依據:高錳酸鹽指數可反映水中有機物污染情況,具有一定的指示意義;鑒于我國現有的水質狀況和水處理工藝的提升,臭氧活性炭等深度處理工藝對水中的高錳酸鹽指數可達到很好的去除效果。游離氯出廠水中余量限值從4mg/L調整為2mg/L,限值調整依據:為保證消毒效果,要求出廠水和末梢水必須保持一定余量,現有研究表明5mg/L及以下濃度水平游離氯不會對人體存在有害效應;鑒于氯消毒會產生副產物,在控制消毒效果的同時應控制消毒副產物的產生,因此本次修訂將高限值調整為2mg/L氯乙烯限值從0.005 mg/L調整為0.001mg/L,限值調整依據:用藥代動力學模型確定給藥劑量的大鼠生物測試,基于10-5可接受致癌風險,推導出的氯乙烯限值為0.0003mg/L考慮到檢驗方法靈敏度的局限性,將限值暫定為0.001mg/L三氯乙烯限值從0.07 mg/L調整為0.02 mg/L,限值調整依據:有研究發現新的健康效應(基于大鼠發育毒性研究,得出BMDL100.146 mg/kg/d),據此推導出限值為0.02 mg/L檢測方法靈敏

國內外簡要情況說明

國內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相近的標準主要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是在《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及《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 17324-2003)的基礎上整合修訂形成。該標準由原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1224日批準發布,自2015524日起實施,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的要求自201611日起實施。該標準對飲用水感官要求、理化指標以及微生物指標的限量提出了要求。兩個標準的適用對象不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適用對象是自來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的適用對象是包裝在瓶、桶或袋內的飲用水,按照食品進行管理。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制定了飲用水水質相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的《飲水水質準則》、歐盟的《飲用水水質指令》、美國的《國家飲用水標準》以及日本的《飲用水水質標準》等,相關標準情況概述如下。(一)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世界衛生組織早在1958年、1963年和1971年分別發布了三版《飲用水國際標準》。1976年,將該標準更名為《飲用水水質監測》,1983年又更名為《飲用水水質準則》并延用至今。第一版《飲用水水質準則》的出版時間在1983~1984年,第二版《飲用水水質準則》的出版時間為1993~1997年,第三版《飲用水水質準則》的出版時間為2004年,第四版《飲用水水質準則》于2011年發布。2017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第四版《飲用水水質準則》的第一次修訂版,將水質指標分為微生物指標、化學指標、放射性指標和可接受性指標四類,累計249項。(二)美國《國家飲用水標準》美國最早的飲用水水質標準為《公共衛生署飲用水水質標準》,頒布于1914年。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安全飲用水法》,建立了地方、州、聯邦進行合作的框架,要求所有飲用水標準、法規的建立必須以保證用戶的飲用水安全為目標。并于1975年首次發布了具有強制性的《國家飲用水一級標準》,1979年發布了非強制性的《國家飲用水二級標準》。之后美國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在安全飲用水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框架下不斷進行修訂。基于《安全飲用水法》1996年修正案的要求,現行美國飲用水一級標準制定了兩個濃度值:污染物最大濃度目標值和污染物最大濃度值。現行美國飲用水一級標準中共規定了87項水質指標,其中有機物53項,無機物16項,微生物7項,放射性4項,消毒副產物4項,消毒劑3項。現行美國飲用水二級標準主要針對水中會對美容(皮膚、牙齒等)或感官(如色、嗅、味)產生影響的15項污染物確定了濃度限值,包括氯化物、色度、銅、氟化物、味、pH?等指標。(三)歐盟飲水水質指令歐盟飲水水質指令(80/778/EEC)發布于1980年,是歐洲各國制訂本國水質標準的主要依據,檢測項目分為微生物指標、毒性指標、一般理化指標、感官指標等,絕大部分項目既設定了指導值又制定了最大允許濃度。1995年歐盟組織對80/778/EEC進行修訂,并于199811月通過了新指令98/83/EC。指標參數從66項減少至48項,其中微生物學指標2項,化學指標26項,感官性狀等指標18項,放射性指標2項。2015107日,歐盟發布(EU2015/1787號法規,對98/83/EC的附錄IIIII進行修訂,并要求于20171027日起各成員國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必須符合該指令要求。(四)日本飲用水水質標準日本于19557月首次頒布了日本飲用水水質標準。之后對此標準進行了多次修訂,最新飲用水水質標準于201941日開始實施。現行的日本飲用水水質標準由法定項目、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和要檢討項目三部分構成。法定項目是根據日本自來水法第4條規定必須要達到的標準,共51項。水質管理目標設定項目是可能在自來水中檢出,水質管理上需要留意的項目,共26項。另規定要檢討項目47項。

信息來源:檢驗檢測交流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