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受到處理的黨組織中的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問: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問: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黨紀處分?
答: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問:有哪些情形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問:對于違紀黨組織領導機構的成員,應如何處分?
答: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問:黨員犯罪,有哪些情形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問:對于違紀的預備黨員,應如何處理?
答: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