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
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及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委員名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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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水協字〔20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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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為規范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的管理工作,成立了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現將《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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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2.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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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
2021年2月3日? ?
附件1
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為加強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以下簡稱省水協)團體標準規范化管理,提升行業標準水平和服務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協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提案、立項、制修訂、發布、實施與復審等相關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供省水協會員單位使用和社會自愿采用。
第四條?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
(二) 高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的要求;
(三)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未覆蓋到的領域;
(四) 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山東省地方標準可細化的部分,可以明確的具體技術措施;
(五) 鼓勵采用和轉化國際標準;
(六) 制定過程應公開、公正、公平。
第五條?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省水協團體代號SDUWA、標準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組成。標準代號組成示意如下:
T/SDUWA ××××—××××
第六條?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采用雙編號。
T/SDUWA ××××—××××/ISO××××:××××??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省水協建立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全面負責團體標準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團體標準的編制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二)負責團體標準的規劃、提供標準化專業支撐;
(三)負責團體標準提案、立項審批、征求意見、送審稿技術審查、報批稿審批、標準復審、宣貫以及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重要事項的決議;
(四)開展與團體標準外其他團體標準制修訂單位的溝通和合作;
(五)負責與國內外相關團體標準和標準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標委會成員由省水協會員單位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標準化專家組成。
第九條?標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聯絡、溝通、宣貫、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
第十條?制修訂團體標準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等。
第十一條?凡有制修訂團體標準意愿的會員單位均可以向標委會提出提案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列入團體標準制定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具備實施、推廣應用的條件;
(三)主編單位和編制組主要負責人已落實;
(四)不涉及專利和知識產權糾紛;
(五)經費已落實。
第十三條?申請編制團體標準應填寫項目申請書。
第十四條?省水協每年結合標準提案申請情況,對申請標準編制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適當方式在標委會內部進行評估,經評估同意編制的團體標準,由省水協發布立項計劃通知。
第十五條?提案批準立項后,團體標準的主編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成立標準編制組。
第十六條?標準編制組人員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鼓勵吸納教學、科研、生產、經營、檢測、用戶等方面具有相應經驗的人員參與編寫。
第十七條?標準編制組成立后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標準編制工作大綱,并啟動標準編制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確定標準編制大綱、任務分工和工作進度。
第十八條?根據標準編寫的內容,團體標準的編寫應分別符合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和《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及相關基礎通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團體標準的起草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重要技術問題應在標準編制組內部達成一致。當標準確實需要修改名稱時,原則上應在形成征求意見稿前向標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條?團體標準制定期限一般為12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標準制定時間的,由主編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最多可延長6個月,累計超過18個月尚不具備發布條件的標準自動撤銷。
第二十一條?鼓勵將成熟的專利技術根據需要融入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完成后,由主編單位提交標委會審核后定向征求意見不少于10個單位,同時在省水協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條?征求意見結束后,主編單位應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一并報標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標委會負責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可采用函審或會審的方式進行。可根據標準內容從行業內選定審查專家并推選專家組組長。
第二十五條?函審專家應不少于7人,專家應填寫專家函審單,函審結束后應由組長填寫函審結論表。
第二十六條 重要或函審爭議較大的標準,可采用會審。會審專家應不少于7人,會審應形成結論明確的專家意見和專家簽字表。
第二十七條?通過技術審查的團體標準,由主編單位形成審查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一個月內形成標準報批稿,報送標委會辦公室,報批資料包括:
(一)報批函;
(二)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
(三)標準報批報告;
(四)標準報批簽署表;
(五)函審標準提供函審單、函審結論表、審查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會審標準提供專家意見、審查專家意見匯總處理表、專家簽字表;
(六)標準名稱變更等有關批復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條?經標委會審核后符合發布條件的標準,由省水協負責人簽字后統一編號和發布,并在省水協官網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復審
第二十九條?團體標準發布后,由省水協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組織標準的出版、發行、推廣應用等工作,標委會辦公室及時收集和處理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
第三十條?鼓勵省水協會員單位積極宣傳、協助推廣和優先采用團體標準。
第三十一條?團體標準實施后,應根據需求和條件的變化,適時組織專家對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3年。復審應填寫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單,并給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由省水協向社會發布標準繼續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條?復審結論為修訂的,直接列入團體標準立項計劃,修訂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條?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省水協發布標準廢止公告,并在省水協官網和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標準立項申請單位和參編單位自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團體標準經費的使用應本著合理、合規、節約的原則,應制定經費使用計劃,明確經費使用范圍和管理方式,專款專用。
第六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團體標準的版權屬省水協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省水協同意,不得印刷銷售。省水協會員可通過標委會辦公室獲得標準內容。
第三十八條?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時,應在立項時規定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等。處置規則、處置程序和要求應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標準制定成員的認可。
第三十九條?省水協與其他相關組織共同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版權歸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活動所涉及的責、權、利,應在開展活動前達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團體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省水協各內設機構及相關組織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檢測等活動須通過省水協批準授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標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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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鄧杰
副主任委員:山東省城市供排水水質監測中心賈瑞寶、濟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魏洪軍、光大水務(濟南)有限公司孫林波、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山東分院王全勇、山東省城建設計院楊鼎新、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孫遜、山東公用控股有限公司李魯
辦公室主任: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宋晶
委員:濟南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于衛紅、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青島監測站王曉芳、濟南市排水服務中心邢京君、青島理工大學畢學軍、山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劉寶富、濟南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劉海玉、東營市魯辰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劉欣、聊城市城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孫慶賢、山東省城市供排水水質監測中心孫韶華、東營市自來水公司紀洪杰、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楊紅紅、光大水務(濟南)有限公司蘇美霞、山東建筑大學李梅、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鄒積軍、青島市供水事業發展中心張國輝、山東大學張建、山東建筑大學張克峰、山東省城建設計院陳峰、山東建筑大學武道吉、濰坊市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范升海、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周紅霞、青島市供水事業發展中心周廣安、山東省城建設計院趙德輝、泰安市自來水有限公司趙新峰、濟南市排水服務中心姜向東、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山東分院姜松濤、青島水務集團環境能源有限公司顧瑞環、濟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徐慧
(委員按照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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