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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5-01-17
信息來源: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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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山東省城鎮供排水協會,簡稱為山東省水協。本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Urban Water Association,縮寫為SDUWA。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山東省。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山東省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節水企事業單位為主體以及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城鎮供排水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山東省城鎮供排水事業的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積極開展公益慈善志愿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山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及省主管部門有關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節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行業調查與研究,掌握行業動態,傳播行業信息,研究和探討會員單位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法規、政策、規劃和相關標準提供建議和支撐,為相關單位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三)總結、交流、推廣國內外城鎮供排水行業的經營、管理、節能減排、節約用水、水質安全及科技創新等方面的經驗,組織開展城鎮供排水行業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發展進步;

(四)組織或參與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調研的起草和團體標準擬定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本行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訓,提升供排水行業人員素質;

(六)研究、探討、總結、交流企業思想政治和企業文化工作及經驗,提高企業素質;

(七)經批準,編輯出版刊物、建設網站;

(八)參加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各省級供排水協會及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活動;

(九)做好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企業、事業、科研、團體等單位;

(四)有良好的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

(五)支持本團體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本團體不強制或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團體。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因退會、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常務理事、會員代表產生和罷免辦法;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除視頻會議外,不得以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領域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九)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實行會長輪值制。

崔鵬煒 ?濟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4年9月9日——2025年8月31日

楊鼎新 ?山東省城建設計院黨總支書記、院長

2025年9月1日——2026年4月30日

張洪峰 ?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工、市政分院院長

2026年5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 ?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27年1月1日——2027年8月31日

? ?山東公用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7年9月1日——2028年4月30日

? ?青島排水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8年5月1日——2028年12月31日

? ?臨沂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

2029年1月1日——2029年9月8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團體秘書長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有效的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本團體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團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團體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團體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團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本團體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本團體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

本團體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除冠以本團體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且區別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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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負責人名單、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本團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八條?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經2025年1月1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